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与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是运输公司。赵某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运输公司收取了挂靠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该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向王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岳红强建议,个体司机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风险意识,优先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的企业进行挂靠,在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经营协议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帮助细化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阴阳合同”,增强保险风险防控意识。挂靠后,车主需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定期核对保险单据,以防范挂靠公司可能出现的保险单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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