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大风追踪|男生在学校厕所里遭同学推倒关门,摸黑开灯触电致伤残,学校和同学被判赔53万余元

访客 2025-04-30 13:00:10 63790
大风追踪|男生在学校厕所里遭同学推倒关门,摸黑开灯触电致伤残,学校和同学被判赔53万余元摘要: 1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12岁男生学校厕所里遭电击致七级伤残,家人索赔86万余元将开庭》为题,报道了湖北省孝感市大...

1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12岁男生学校厕所里遭电击致七级伤残,家人索赔86万余元将开庭》为题,报道了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一名初一男生的不幸遭遇,如今此事有了新的进展。

起诉索赔---

起诉涉事同学和学校,索赔86万余元

这名男生姓李,家住大悟县高店乡农村。

母亲高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事发时间是2023年12月4日下午5时左右,当时在厕所里推倒她儿子导致遭电击的是同班的付同学,“他比我儿子稍大一点,和我们是同一个乡的人。”

当初事发时的厕所。

大风追踪|男生在学校厕所里遭同学推倒关门,摸黑开灯触电致伤残,学校和同学被判赔53万余元

图为事发地

她说,2024年8月6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她儿子电击伤后造成偏瘫(右侧上下肢肌力4级),伤残等级为七级,不完全运动性失语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4%,“建议伤后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240日,后续给予活动训练及对症治疗。”

她认为,儿子的人身损害是由同学付某的行为造成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与儿子所就读的大悟县实验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教育之责和安全防范措施疏漏密切相关,因此该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她说,事发后他们以儿子名义将付同学和学校告上大悟县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计86万余元,同时请求判定付同学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庭审辩护---

涉事学生一方认为自己无责,称学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025年2月19日,大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为被告的大悟县实验中学辩称,李同学受伤事宜大悟县公安局已进行过调查,相关事实请法院依法认定,学校前期已给付53977元,请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予以抵扣,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法院依法认定和计算并依法判决,但该校保留对原告李同学提供的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审判决书。

大风追踪|男生在学校厕所里遭同学推倒关门,摸黑开灯触电致伤残,学校和同学被判赔53万余元

法院判决内容

作为被告的付同学一方则称,李同学在校期间上公共厕所时因被裸露电线电击受到伤害,发生电击伤安全事故是因为被告大悟县实验中学对厕所这一学生公共活动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开关和电线长期没有检修,而付同学的关门行为与李同学受到电击伤没有任何关联性,他受伤与自己的关门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人同为大悟县实验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时付同学“恶作剧”将李同学关在厕所内前后时间只有几分钟,该行为在性质上只是学生之间的嬉闹,没有明显的违规之处,更谈不上违法,虽然付同学将李同学关在厕所和他在厕所被电击伤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交叉,但付同学的行为与李同学被电击伤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付同学的关门行为既不是李同学被电击伤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付同学的“恶作剧”,只要大悟县实验中学没有及时排除厕所内电器设施安全隐患,所有进出厕所的学生都是潜在受害者,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付同学一方还辩称,大悟县实验中学应当对李同学身体伤害承担全部责任,付同学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李同学身体受到电击伤是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管理、没有提供安全措施、没有及时救治造成,该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对李同学身体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同学对付同学的诉讼请求,判决大悟县实验中学对他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李同学目前休学在家。

大风追踪|男生在学校厕所里遭同学推倒关门,摸黑开灯触电致伤残,学校和同学被判赔53万余元

图为休学在家的李同学

法院认定---

男生厕所内遭同学推倒,摸黑开灯遭电击

大悟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告李同学与被告付同学均系大悟县实验中学学生,两人系同班同学。

事发当天下午第四节课下课休息时间,李同学与付同学先后到学校“和雅楼”一楼男厕如厕,在出厕所门时,付同学将李同学推倒后随即拉住厕所门,李同学被付同学推进厕所后侧摔倒在地,因厕所下水道堵塞,地面有积水,李同学的衣服和鞋子都被打湿,他从地上起来后去拉厕所门,但没拉开。因厕所很黑,李同学便用手去开灯,因厕所内电灯开关面板外壳遗失,面板和线板裸露在外,李同学触碰到开关瞬间触电倒地,当他再次从地上起来后发现右手麻木,右腿酸痛,头还有些晕。直至上课铃声响起,付同学才将厕所门松开,李同学从厕所出来后慢慢走回教室。

老师发现他的手在发抖便询问他,他告知老师后,老师电话联系他父亲,后来他父亲赶到学校将他接走送到大悟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电击伤、伴头晕、心悸,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9806.85元,后来因电击伤又转到武汉等地医治。

一审判决---

学校担责90%,“恶作剧”学生担责10%

大悟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受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同时认为该案是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大悟县实验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具有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校内安全事故防范的义务,故该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同时认为该案中被告付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初中生应具备一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识别、辨别和认知能力。他将李同学推倒后拉住厕所门虽不必然导致他触电的后果,却是该案事故发生的诱因,故他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他个人没有财产,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应由他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李同学事发时没有与被告付同学发生争执、打闹以及其他引发事件发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故该案事故明确的责任主体为大悟县实验中学和付同学。

结合事故的成因、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的过错程度、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该法院认为大悟县实验中学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付同学应承担10%的责任。

该法院同时认为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李同学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核定,经认定共计53.5万余元。

该法院称,对李同学要求两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所需费用无法确定,他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他要求确认被告付同学的行为属校园霸凌的诉讼请求,因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该法院还称,针对被告付同学的不当行为,2025年4月3日该法院已向他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作为付同学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审理过程中,该法院依大悟县实验中学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由第三人在该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大悟县实验中学可另行主张权利。

2025年4月8日,大悟县法院一审宣判称大悟县实验中学赔偿李同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75万余元(已扣减先行赔付款53977元),被告付同学一方共同赔偿李同学5.35万元,驳回原告李同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同学母亲高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近日她收到了判决书,尽管对此不服,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上诉。

她伤心地说,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他们还没有收到判决款,目前儿子休学在家,家人正东拼西凑借钱治疗。

记者联系上涉事的大悟县实验中学,相关人士未接受采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责任编辑:荀建国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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